第二,公务员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根据公务员实际表现,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提出奖励意见;
第三,人事部门对申报奖励进行审核;
第四,批准。给予嘉奖和三等功奖励的,由所在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(县、区级以下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审定);给予记二等功奖励的,报市政府审定;记一等功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。授予荣誉称号的,经人事部门审核后,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。